•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阅读量:
  •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永州市“六城同创”的要求,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处室各系部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基建处,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执行学校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定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四)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后勤基建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负责食堂水电计量收费;负责热水系统、直饮水系统、洗衣机系统、空调系统等社会化服务单位水电计量收费;
    (五)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六)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七)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七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私人,原则上自行到本区相关水电部门开户缴费,不得接入学校水电系统。学校社会化服务单位如需使用学校水电,则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和水电费;
    (二)各系部或处室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基建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使用学校水电的社会化服务单位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原则上都须安装总表;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九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所有社会化服务单位(食堂、商店、热水系统、直饮水、空调系统等)用电用水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合同有说明的遵照合同执行);
    (四)学生公寓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学生公寓内学生用水用电每生每月免费5度电、3吨水的费用,超过部分的水电费,按价格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学生公寓采用智能供电供水系统。使用“先预付,再消费”的消费模式。
    (五)教师周转房用电向零陵电力局缴费,水费由学校代扣。住在学生公寓教职工的水电费由学校代扣;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计财处报表;
    (七)我校社会化服务单位的水电费每月1-5日到计财处自行缴纳;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社会服务化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停止供应其水电,计财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从该单位押金或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如无法扣除,则中止合同,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基建处主管领导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后勤基建处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馆存档。未经后勤基建处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社会化服务单位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后勤基建处主管领导审核,再上报学校党委研究批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系部和处室及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校内变(配)电房、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基建处负责;
    (三)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
    第十二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办公楼中央空调晚上10点整体关闭,早上8点开启。办公楼大厅空调未经校级领导或后勤基建处同意一般不开启。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9℃;后勤基建处、纪检、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校所有办公室随时抽查。发现违规的,登记并通报;
    (三)各系部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晚自习后,由学生处和后勤基建处组织检查各班教室,发现存在灯、风扇及其他电器设备未关,登记并扣其班分。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违规用水用电。
    (一)对在教学、实验、行政办公用房以及单身公寓、学生公寓内擅自改变原有供电线路或私接电源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私拉电线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未经用电安全评估,擅自在原有线路上加装大功率用电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通报批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三)在电能计量装置前私自用电的,除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补齐电费外,还应承担补齐电费3倍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实际用电时间的,按照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计算追缴电费;
    (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或故意使其计量失效,或擅自开启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的,除按价赔偿损失并补齐电费外,还应承担补齐电费3倍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实际用电时间的,按照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计算;
    (五)擅自移动、改装电能计量装置,或擅自改变原有供电用途的,除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外,另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造成计量不合或失效的,按前款处理;
    (六)未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公共用电设施满足部门营利性活动需要,或用于个人消费的,除追缴电费外,另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
    (七)未经允许向他人转供电的,除按转供电时间向转供人加倍追缴电费以外,还应对转供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转供电时间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计算;
    (八)对有意损坏或盗取电能计量装置、用电门箱、用电开关、节能设备及其它供用电设备设施的,除追究赔偿责任外,另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造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不全或失效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时间计算补齐电费。
    第十四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办好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章  节水节电奖励

    第十五条  提倡节水节电,对在以下方面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有关节水节电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给学校带来明显节水节电效果的,按年度所获经济效益的5%给予集体或个人奖励;
    (二)对于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取得明显节水节电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学校年度水电节支效益的10-15%给予奖励;
    (三)对于积极参加节水节电宣传工作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对于及时制止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的集体或个人,按罚款额的20%给予奖励。对于及时制止水电浪费现象,避免学校经济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系部和各处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九年九月起执行。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8月18日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

    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好学校的水电资源,确保用水用电安全,保障学生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定量定额供应、超量自费、节约使用、按月结算的供应使用方式。

    第二章  用水用电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节水节电人人有责,全校师生都应自觉树立节水节电意识,养成随手关电、关水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均有义务向管理和维修部门报修,管理和维修部门也应及时巡查随时修复。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应认真抓好公寓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各处室、各系部应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用水、用电。对于突发性故障,后勤基建处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人人都要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后勤基建处处理。
    第五条   各楼水电表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均由后勤基建处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严禁使用电炉、电壶、热得快等电热器具。每间宿舍用电最大功率不得超过1500W。 如果在宿舍内发现禁用电器设备,无论当时是否使用,均一律按违规用电处理,并通报学生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因使用禁用电器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者,将依照学籍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严禁动用消防栓进行清洗活动。

    第三章  水电费供电标准

    第九条   按照“按人定量、核定到室、超额自负”的原则,执行定额免费、超额先交费后使用的办法。
    第十条  每间寝室每月免费用电为寝室人数乘以5度电/每人。每月免费用水为寝室人数乘以3吨水/每人。
    第十一条  超额部分实行先预购后消费,水电费由同一寝室学生共同分摊;水电费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电价格收取,额外水电费结余部分可以转下月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不足月份,酌情配给。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走道、楼层公共照明灯的用电费用由学校提供。
    第十四条  每月1日系统发放计划用电量;宿舍学生每月1日要主动到学校计财处办理充电事项。
    第十五条  每月1日后期基建处负责对宿舍水表抄录一次,交付计财处,由计财处收取水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基建处。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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