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2    阅读量:
  •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绿化管理,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创造和谐校园,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校园基本建设与校园绿化配套建
    设相结合;
    (三)校园生态与校园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校园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应以创建和谐校园为目标,加强对学校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学校园林绿化纳入学校发展建设规划中,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受学校委托为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园林绿化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学校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学校园林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学校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应受到保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第七条 在学校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学校园林绿化建设由学校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第九条 学校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学校基建后勤
    处负责实施。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必须向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第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
    地文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
    (二)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由基建后勤处办理相关绿化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学校园林绿地,需报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 报市园林局审批。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应按以下规定落实补偿措施:
    (一)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由建设单位完善偿还绿地的划拨、征用手续,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二千元至五千元园林绿化建设费。
    (二)对其所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在学校园林绿地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二)毁损园林设施;
    (三)在公共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在校内捕猎、打鸟。
    (四)擅自在学校内挖根及采集标本;
    (五)在学校景点内生火野炊;
    (六)在学校树木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
    (七)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八)在校区内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在基建后勤处指导下及时修剪。
    第十七条 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必须用于学校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学校绿地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
    倍给予处罚;
    (二)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
    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园林设施的;
    (二)盗窃树木或名贵花卉的;
    (三)阻扰学校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版权所有 湘ICP备20011007号

    展开